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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傢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2月24日
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聘專傢管理,明確外聘專傢責任、權利、義務和管理要求,引導外聘專傢正確發揮作用,有力保障食品藥品監管決策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專傢,是指由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依照既定程序選聘、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咨詢和技術咨詢等工作、納入總局專傢庫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總局設立總局食品藥品安全汽車音響改電容管理咨詢專傢庫(以下簡稱管理咨詢專傢庫)和總局食品藥品安全技術咨詢專傢庫(以下簡稱技術咨詢專傢庫),並根據監管事業發展和業務工作需要,分別下設若幹子庫。
汽車擴大機電容 第四條 管理咨詢專傢庫各子庫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監管決策參考、監管理論指導、監管政策建議,參與重大事件處置。相關司局負責各子庫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各子庫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人。
技術咨詢專傢庫各子庫的主要作用是:在食品藥品相關產品技術審評、標準制修訂、風險評估監測、現場審查核驗等工作中提供技術支持。相關直屬單位負責各子庫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各子庫人數根據需要而定。
第五條 人事司負責建立統一的外聘專傢管理信息系統,統籌外聘專傢資源。
第六條 外聘專傢管理堅持“統分結合、管用一致、資源共享、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專傢資格條件
第七條 外聘專傢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二)具有食品科學、藥學、醫學、化學、法學、社會學、管理學、信息學、生物工程、新聞傳媒以及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特長;
(三)在相應專業領域具備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瞭解食品藥品行業及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發展趨勢;
(五)管理咨詢專傢應當是所在領域的資深專傢,一般應具有院士學術稱號或在本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在社會上享有較高聲譽和威望;
(六)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院士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專傢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 外聘專傢的主要職責如下:
本著科學、客觀、中立的原則,參與各司局、直屬單位組織的論證、咨詢、決策等工作,為食品藥品監管提供理論指導、政策建議、業務咨詢和技術支持。
第九條 外聘專傢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參與制定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相關課題研究工作;
(二)參與食品藥品相關產品的技術審評、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及標準制修訂;
(三)參與食品藥品相關產品的認證檢查、監督評審、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交流、風險評估及案件查處;
(四)參與食品藥品安全重大專項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參與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
(六)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活動,傳播科學客觀的食品藥品安全觀念和知識;
(七)參加相關會議或調研;
(八)承擔各司局或直屬單位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外聘專傢在接受總局聘任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承擔食品藥品監管相關工作;
(二)查閱有關資料,瞭解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情況;
(三)獨立、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建議;
(四)接受總局的相關業務培訓;
(五)按照有關財務規定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六)根據本人意願提出辭職;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外聘專傢在參與總局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傢法律、法規和相關工作管理規定;
(二)客觀公正、嚴謹負責地提供具體明確的專業意見和建議;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同意,不得將有關事項擅自發佈、抄錄和外傳;
(四)簽署無利益沖突聲明,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和利益關系的相關活動,主動提出回避;
(五)積極參加食品藥品安全公益活動;
(六)除總局同意或委托以外,不得以總局外聘專傢名義參加商業及其他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條 專傢庫各子庫使用和維護的主體為牽頭組建司局或直屬單位,其他業務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作為聯合組建單位參與組建工作。由直屬單位牽頭組建的,業務主管司局須加強指導。
第十三條 牽頭組建專傢庫子庫的司局或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擬定組建工作方案,包括專傢庫的專業結構和規模、遴選原則和程序以及使用管理的相關措施等,方案由人事司審核後,報總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由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組織其他相關業務司局和直屬單位,共同開展推薦和遴選外聘專傢候選人,並負責對申報者的資格和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及合規性進行審查,提出建議名單。
各子庫專傢不包括牽頭組建子庫的司局或直屬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人事司負責對遴選程序進行復核,並將專傢候選人主要信息在總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後,報總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外聘專傢候選人采用單位或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在職人員須由其所在單位推薦,非在職人員應當由相關學會(協會)或其他組織推薦。
原則上,在職專傢可申請進入不超過2個專傢子庫,非在職專傢可申請進入不超過3個專傢子庫。
第十七條 外聘專傢候選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簡歷;
(二)學歷、學位及專業資格證書;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表彰獎勵等;
(四)本人所在單位、學會(協會)或其他組織出具的推薦意見;
(五)本人過去和目前在企業兼職或參與企業項目情況。
第十八條 外聘專傢任期5年,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以增聘和解聘,期滿後可續聘。
第十九條 人事司統一制發總局外聘專傢聘書,聘書分為“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咨詢專傢”和“食品藥品安全技術咨詢專傢”兩類。
第二十條 外聘專傢名單(工作涉密的除外)及相關信息應當在總局網站或指定的信息發佈平臺上公告,供查詢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根據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專傢庫子庫管理辦法,報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專傢庫子庫管理辦法應當包括:專傢遴選、日常管理、培訓與考核、使用規則、增聘、解聘和續聘、監督管理以及信息記錄與更新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記錄所使用外聘專傢的工作情況,負責對其考核,並將使用情況和考核結果錄入總局外聘專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各司局或直屬單位開展工作需使用外聘專傢時,應當依法從相應子庫中選取;法律法規及規章等沒有明確規定的,可從總局專傢庫中選用。
第二十五條 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應當對外聘專傢開展必要的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政策培訓,培訓項目列入總局年度培訓計劃。
第二十六條 外聘專傢聘期屆滿的,經專傢本人申請和使用單位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二十七條 外聘專傢出現以下情形的,由各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提出建議,經人事司復核,報請總局分管領導批準,予以解聘,並收回聘書。被解聘的專傢,不得重新聘任。
(一)因本人主客觀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
(二)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從事有損政府形象活動的;
(五)提供虛假個人材料的;
(六)違反國傢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的;
(七)未經總局同意或委托,以總局外聘專傢名義參加商業及其他活動的;
(八)影響其正常履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國(境)外專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聘專傢來自國(境)外的,其聘任和使用應當首先符後級擴大機用途合國傢外事、港澳臺事務及人員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境)外專傢管理中涉外及涉港澳臺事項,應按外事及港澳臺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符合國傢引智條件,需要國傢引智專項經費資助聘請國(境)外專傢的單位,應當按國傢有關計劃和規定向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履行申報、報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擬聘用文教類國(境)外專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獲得《聘請外國專傢單位資格認可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國(境)外專傢需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尊重中國國傢政策和文化傳統,對中國友好,無犯罪記錄,應為相關領域的國際權威人士、學術帶頭人或業界知名人士。臺灣地區食品藥品領域專傢應來自非官方專業學會、企業協會和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聘任的國(境)外專傢,用人單位應當與專傢就任務和待遇等有關事宜達成一致,並按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四條 國(境)外專傢來華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做好相關情況的登記和信息管理。並根據需要為國(境)外專傢申辦或協辦相關證件和手續。
第八章 薪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外聘專傢承擔總局專項研究課題所需的工作經費,從相應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外聘專傢參加總局相關工作的交通費、食宿費和勞務報酬由使用專傢的各司局或直屬單位支付,並應符合國傢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國(境)外專傢應邀在華履行相關職責期間,其交通費、食宿費和勞務報酬以及相關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保險和獎勵按合同和協議執行,並應符合國傢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工作成績顯著和作出傑出貢獻的外聘專傢,用人單位視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總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傢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2月24日
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聘專傢管理,明確外聘專傢責任、權利、義務和管理要求,引導外聘專傢正確發揮作用,有力保障食品藥品監管決策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專傢,是指由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依照既定程序選聘、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咨詢和技術咨詢等工作、納入總局專傢庫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總局設立總局食品藥品安全汽車音響改電容管理咨詢專傢庫(以下簡稱管理咨詢專傢庫)和總局食品藥品安全技術咨詢專傢庫(以下簡稱技術咨詢專傢庫),並根據監管事業發展和業務工作需要,分別下設若幹子庫。
汽車擴大機電容 第四條 管理咨詢專傢庫各子庫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監管決策參考、監管理論指導、監管政策建議,參與重大事件處置。相關司局負責各子庫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各子庫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人。
技術咨詢專傢庫各子庫的主要作用是:在食品藥品相關產品技術審評、標準制修訂、風險評估監測、現場審查核驗等工作中提供技術支持。相關直屬單位負責各子庫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各子庫人數根據需要而定。
第五條 人事司負責建立統一的外聘專傢管理信息系統,統籌外聘專傢資源。
第六條 外聘專傢管理堅持“統分結合、管用一致、資源共享、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專傢資格條件
第七條 外聘專傢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二)具有食品科學、藥學、醫學、化學、法學、社會學、管理學、信息學、生物工程、新聞傳媒以及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特長;
(三)在相應專業領域具備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瞭解食品藥品行業及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發展趨勢;
(五)管理咨詢專傢應當是所在領域的資深專傢,一般應具有院士學術稱號或在本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在社會上享有較高聲譽和威望;
(六)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院士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專傢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 外聘專傢的主要職責如下:
本著科學、客觀、中立的原則,參與各司局、直屬單位組織的論證、咨詢、決策等工作,為食品藥品監管提供理論指導、政策建議、業務咨詢和技術支持。
第九條 外聘專傢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參與制定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相關課題研究工作;
(二)參與食品藥品相關產品的技術審評、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及標準制修訂;
(三)參與食品藥品相關產品的認證檢查、監督評審、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交流、風險評估及案件查處;
(四)參與食品藥品安全重大專項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參與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
(六)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活動,傳播科學客觀的食品藥品安全觀念和知識;
(七)參加相關會議或調研;
(八)承擔各司局或直屬單位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外聘專傢在接受總局聘任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承擔食品藥品監管相關工作;
(二)查閱有關資料,瞭解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情況;
(三)獨立、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建議;
(四)接受總局的相關業務培訓;
(五)按照有關財務規定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六)根據本人意願提出辭職;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外聘專傢在參與總局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傢法律、法規和相關工作管理規定;
(二)客觀公正、嚴謹負責地提供具體明確的專業意見和建議;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同意,不得將有關事項擅自發佈、抄錄和外傳;
(四)簽署無利益沖突聲明,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和利益關系的相關活動,主動提出回避;
(五)積極參加食品藥品安全公益活動;
(六)除總局同意或委托以外,不得以總局外聘專傢名義參加商業及其他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條 專傢庫各子庫使用和維護的主體為牽頭組建司局或直屬單位,其他業務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作為聯合組建單位參與組建工作。由直屬單位牽頭組建的,業務主管司局須加強指導。
第十三條 牽頭組建專傢庫子庫的司局或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擬定組建工作方案,包括專傢庫的專業結構和規模、遴選原則和程序以及使用管理的相關措施等,方案由人事司審核後,報總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由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組織其他相關業務司局和直屬單位,共同開展推薦和遴選外聘專傢候選人,並負責對申報者的資格和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及合規性進行審查,提出建議名單。
各子庫專傢不包括牽頭組建子庫的司局或直屬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人事司負責對遴選程序進行復核,並將專傢候選人主要信息在總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後,報總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外聘專傢候選人采用單位或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在職人員須由其所在單位推薦,非在職人員應當由相關學會(協會)或其他組織推薦。
原則上,在職專傢可申請進入不超過2個專傢子庫,非在職專傢可申請進入不超過3個專傢子庫。
第十七條 外聘專傢候選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簡歷;
(二)學歷、學位及專業資格證書;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表彰獎勵等;
(四)本人所在單位、學會(協會)或其他組織出具的推薦意見;
(五)本人過去和目前在企業兼職或參與企業項目情況。
第十八條 外聘專傢任期5年,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以增聘和解聘,期滿後可續聘。
第十九條 人事司統一制發總局外聘專傢聘書,聘書分為“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咨詢專傢”和“食品藥品安全技術咨詢專傢”兩類。
第二十條 外聘專傢名單(工作涉密的除外)及相關信息應當在總局網站或指定的信息發佈平臺上公告,供查詢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根據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專傢庫子庫管理辦法,報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專傢庫子庫管理辦法應當包括:專傢遴選、日常管理、培訓與考核、使用規則、增聘、解聘和續聘、監督管理以及信息記錄與更新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記錄所使用外聘專傢的工作情況,負責對其考核,並將使用情況和考核結果錄入總局外聘專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各司局或直屬單位開展工作需使用外聘專傢時,應當依法從相應子庫中選取;法律法規及規章等沒有明確規定的,可從總局專傢庫中選用。
第二十五條 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應當對外聘專傢開展必要的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政策培訓,培訓項目列入總局年度培訓計劃。
第二十六條 外聘專傢聘期屆滿的,經專傢本人申請和使用單位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二十七條 外聘專傢出現以下情形的,由各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提出建議,經人事司復核,報請總局分管領導批準,予以解聘,並收回聘書。被解聘的專傢,不得重新聘任。
(一)因本人主客觀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
(二)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從事有損政府形象活動的;
(五)提供虛假個人材料的;
(六)違反國傢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的;
(七)未經總局同意或委托,以總局外聘專傢名義參加商業及其他活動的;
(八)影響其正常履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國(境)外專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聘專傢來自國(境)外的,其聘任和使用應當首先符後級擴大機用途合國傢外事、港澳臺事務及人員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境)外專傢管理中涉外及涉港澳臺事項,應按外事及港澳臺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符合國傢引智條件,需要國傢引智專項經費資助聘請國(境)外專傢的單位,應當按國傢有關計劃和規定向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履行申報、報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擬聘用文教類國(境)外專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獲得《聘請外國專傢單位資格認可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國(境)外專傢需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尊重中國國傢政策和文化傳統,對中國友好,無犯罪記錄,應為相關領域的國際權威人士、學術帶頭人或業界知名人士。臺灣地區食品藥品領域專傢應來自非官方專業學會、企業協會和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聘任的國(境)外專傢,用人單位應當與專傢就任務和待遇等有關事宜達成一致,並按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四條 國(境)外專傢來華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做好相關情況的登記和信息管理。並根據需要為國(境)外專傢申辦或協辦相關證件和手續。
第八章 薪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外聘專傢承擔總局專項研究課題所需的工作經費,從相應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外聘專傢參加總局相關工作的交通費、食宿費和勞務報酬由使用專傢的各司局或直屬單位支付,並應符合國傢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國(境)外專傢應邀在華履行相關職責期間,其交通費、食宿費和勞務報酬以及相關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保險和獎勵按合同和協議執行,並應符合國傢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工作成績顯著和作出傑出貢獻的外聘專傢,用人單位視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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